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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结婚以前协议的效力怎么样认定

www.hunzha.com 2025-04-21 婚姻家庭


案情:


原告李甲、李乙之父李某再结婚以前有个人财产房子一套,因欲与被告赵某欲再婚共结连理,为妥善处置结婚以前结婚以后财产,于1998年3月,李某与赵某签订了《结婚以前协议》一份。该协议由李某亲笔书写,李某、赵某一同于落款处签名,约定内容如下:


我所欠的伍万元债务由赵某拿出结婚以前财产5万元给我赔偿,我结婚以前的私有住宅×巷×幢×号从协议之日起是赵某个人的结婚以前财产,其他人无权干预。


以后装修房屋的成本与购用户俱资金,均由赵某个人承担。


我与赵某结婚以后创下的财产,属夫妻一同所有,无论哪一方因故,均由健在一方继承,继子女无权干预。如继子女不孝顺、赡养在世的继爸爸妈妈,就取消其继承权,由健在的老人自由处置、变卖作为生活成本。


立协议人:李某赵某


1998年3月×日


签订《结婚以前协议》的当日,李某向赵某出具“收据”一张,内容如下:今收到赵某给我币伍万元正。落款为:收款人李某。


后双方于1998年十月办理结婚登记,结婚以后一同在该房子内居住,但一直没有办理房子产权过户登记手续,直至经县房管所登记变更为李某与赵某共有,并颁发了“房子所有权证”和两本“房子共有权证”,共有人为李某、赵某。另土地部门颁发了该房子的“国有土地用证”,土地用户为李某。,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。


李某死亡后,李某之子原告李甲、李乙诉至法院,请求确认两原告对爸爸的遗产房子一套拥有继承权,并对该房子按法定继承在原、被告之间进行分割。被告赵某则觉得,在双方签订《结婚以前协议》并按约付给李某伍万元后,房子就已归其所有,变更房地产证为共有系被继承人李某的私自行为,若不可以和解,两原告应清偿其父向赵某结婚以前所借的伍万元债务后,再分割房地产。


被告赵某向法庭提交了《结婚以前协议》及《收据》系李某亲笔书写的司法鉴别书,原告对此予以认同,但赵某未能向法庭证明变更房地产证系李某的单独行为。庭审中,原、被告均赞同房子的价值按6万元计算。


问题:


1、《结婚以前协议》关于李某结婚以前个人财产房子一套的归属是交易合同,还是赠与合同?变更
房地产证为李某与赵某共有些行为应怎么样认定?该争议房子是不是是夫妻一同财产?


2、争议房子是何种夫妻一同财产,是不是在遗嘱处分财产范围内?


3、《结婚以前协议》关于遗嘱部分的内容是不是有效?应按遗嘱继承还是按法定继承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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Tags: 婚姻家庭 结婚 婚前婚后协议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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